科技處(學科建設辦公室)

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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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規(guī)范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2.10.10閱讀次數(shù):3072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術行為,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全面推進學風建設,樹立學校良好的學術風氣,維護學校的學術聲譽和尊嚴,鼓勵科技創(chuàng)新,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所有教職員工及以合肥經濟學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者。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guī)范

第三條 基本學術規(guī)范

(一)開展學術工作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

(二)依法保護學校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四條 科學研究規(guī)范

(一)在申報科研項目前,檢索相關文獻并論證、分析,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信息的基礎上,科學制定研究方案。

(二)申報科研項目時,要使用他人成果的,必須征得他人同意。如實填寫有關個人學術信息,不得偽造專家評價、簽名、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在學術研究工作中堅持嚴謹務實、一絲不茍的科學態(tài)度,注重學術質量,不得故意捏造、篡改數(shù)據(jù)或其他資料,反對投機取巧、粗制濫造、盲目追求數(shù)量不顧質量的浮躁作風和行為。

(四)承擔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的負責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研究人員,應遵守項目審批(或委托)單位的規(guī)定,按期開展項目研究,接受中期檢查、上報階段成果、如期結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結題者,應按項目審批(或委托)單位的規(guī)定,及時提供書面說明,申請延緩結題。
 第五條 學術成果規(guī)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偽造、篡改、造假、侵吞他人的學術成果。
(二)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成果的署名應按照對科研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發(fā)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簽字認可,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承擔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研究成果不得重復發(fā)表,禁止一稿多投。另有約定再次發(fā)表時,應注明出處或說明情況。
(四)凡接受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結果發(fā)表時,應以適當?shù)姆绞綐俗①Y助來源,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標注或致謝必須實事求是。
(五)教職工在崗、學生在校期間所取得的成果屬于學校,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發(fā)表、發(fā)布、鑒定和申報獎項;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單位名義發(fā)表、發(fā)布、鑒定和申報獎項的,應本著按貢獻大小排序的原則署名,自覺維護學校利益。
  第六條 學術評價規(guī)范
(一)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堅持同行專家評審制、回避制、民主表決制和結果上網(wǎng)公示的原則。
(二)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基本標準。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學術成果進行登記、填報、介紹或申報獎項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如實登記或填報,客觀、全面、準確地介紹與評價自己或他人的學術成果。不按學校規(guī)定漏報、錯報登記者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據(jù)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為己有,不得改動署名排序,不得擅自改變成果性質,不得夸大業(yè)績。評價措辭應嚴謹、準確,慎用“國內領先”、“國際領先”、“首創(chuàng)”、“首次”、“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
(四)學校學術委員會、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學術評價機構應堅持程序規(guī)范、標準合理的原則。不得違反評價程序和評價制度;不得泄露評價成員名單、評價議程、討論過程評審成員的個人意見;被評價者不得干擾評價過程,否則應對其不正當行為引發(fā)的一切后果負責。
(五)評審專家應遵循秉公持正的原則,對其評價意見負責。評價者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真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不準因與被評者關系親疏,拔高、虛報或貶低、瞞報被評者學術業(yè)績;不準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損害學校和他人利益。

 第七條 學術批評規(guī)范
  (一)大力倡導學術批評,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不同學術觀點的討論,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相互交流。
  (二)學術批評應該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jù),以理服人。批評者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利,并承擔其相應的責任。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對批評者壓制或報復。
  (三)在進行學術批評中,應尊重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及其它合法權利,不得進行人身攻擊和誹謗。
   第八條 學術引文規(guī)范
  (一)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shù)據(jù)等,無論是否發(fā)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注明出處。
    1.引用文獻為圖書者,須注明作者、書名、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時間、頁碼;為期刊者,須注明篇名、卷次、時間、起止頁碼。所有引文均須認真核對。
    2.凡轉引文獻,須如實注明轉引出處,不能把轉引文獻當作原始文獻來引用。
    3.凡只通過中文譯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獻,須注明中文譯文的出處,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獻。
    4.參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應列入?yún)⒖嘉墨I。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或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三)對他人的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注釋,應力求全面、客觀、公允、準確,不得偽注、偽造、篡改文獻和數(shù)據(jù)等。
   第九條 發(fā)表論文、出版論著規(guī)范
   (一)論文、著作等成果發(fā)表或出版時,應標注作者單位。未參與成果寫作及未經他人允許,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成果里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姓名。
   (二)圖書出版時,應正確標識作者的創(chuàng)作性質,即準確界定“著”、“編著”、“主編”、“參編”、“譯”、“?!?、“注”、“資料匯編”等不同的創(chuàng)作類型。
   (三)匯編、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論文集等,以及翻譯、改編、匯編、注釋、傳播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成果形成新的演繹成果并發(fā)表出版的,應征得原成果著作權或出版權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關的授權。
   (四)學術論文、論著文本應規(guī)范使用中國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shù)字及外國語言文字,力避病句、錯別字、標點符號錯誤、外文拼寫錯誤、筆誤或校對錯誤等。
  (五)發(fā)表成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guī)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guī)定,不得將應保密的學術內容對外泄露。

學術責任

學校在學術規(guī)范建設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術規(guī)范和相關政策并向科研和相關人員廣泛宣傳。

(二)對違反學術規(guī)范的學術不端行為情況進行調查,并作出明確的結論,對確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紀律處分。

(三)通報對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的情況。

(四)在考核評估、人事錄用、職稱晉升和項目審批之前,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規(guī)范的情況。對有較嚴重違反學術規(guī)范行為者,向有關部門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取消其相應資格。

 本規(guī)范適用范圍的人員如有違反學術規(guī)范的學術不端行為,一經查實,應對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附則

十一 《制度》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十二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