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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制度--------合肥經濟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2.10.12閱讀次數:8567次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2017年2月4日第41號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育部教學〔2005〕5號)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合肥經濟學院學生管理實施細則》(2021年7月修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其他類型學生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

第三條 違紀處分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無新的違紀行為,察看期滿后,按學校規(guī)定程序予以解除,可按期終止。有突出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學生處審核,學校批準,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6個月);經教育不改或另有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畢業(yè)班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條 對于情節(jié)輕微,不適合給予紀律處分的違紀行為者,應由所在學?;蛳嚓P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通報批評對一個學生在校期間只使用一次,如再違紀,無論情節(jié)輕重,均給予警告以上的紀律處分。對學生的通報批評可不記入個人檔案;對于情節(jié)較重,不適合給予紀律處分者,可給予退學處理。通報批評和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六條 對違紀者進行處分時,應當根據其違紀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依照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七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輕重處分。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外,減輕或加重一檔處分。

第八條 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陳述違紀事實,對錯誤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而造成違紀,且能積極協(xié)助學校及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者;

(三)確系過失違紀者;

(四)其他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分者。

第九條 學生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違紀事實或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態(tài)度惡劣者;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規(guī)違紀者;

(三)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者;

(四)包庇他人違紀行為或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者;

(五)群體違紀的主要責任者;

(六)伙同校外人員違紀者;

(七)涉外活動違紀者;

(八)有兩種以上(含兩種,下同)違紀行為者;

(九)在校期間曾受過紀律處分,再次違紀者;

(十)其他應予從重或加重處分者。

第十條 違紀者違紀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給予追繳或退賠;由于違紀行為造成國家、集體、他人經濟損失的,除對違紀者給予紀律處分外,并按相關規(guī)定追賠。

第十一條 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違紀者,根據各自的違紀情況分別處理。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guī)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guī),情節(jié)輕微,司法和公安機關免予處罰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對于不聽勸阻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五條 對于積極參與非法傳銷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六條 引起、參與打架斗毆,故意傷害他人者,按以下款項給予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挑釁滋事、侮辱中傷他人,或用其他方式傷害他人,激化矛盾、引起事端,造成打架事實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動手打人,給予警告處分;致他人輕微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致他人輕傷及以上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首先動手打人,引起事端者,按以上條款給予從重或加重處分;

(四)參與打架,致使事態(tài)惡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伙同、勾結校外人員打架、聚眾斗毆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在打架過程中,持器具打人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持兇器打人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打架事件終止或在處理過程中及處理后,對他人進行報復者,給予加重處分;

(八)參與打架兩次以上(含兩次),且受過紀律處分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以其他形式參與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以下款項給予處分:

(一)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tài)惡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事實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打架事實者,視情節(jié)與后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器具,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其他與打架有關的違紀行為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對偷竊、非法占用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不構成犯罪者,按以下款項給予處分:

(一)作案未遂或作案價值5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500元至800元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處分;

(三)作案價值8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作案兩次以上,累計作案價值800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盜用他人證件(學生證、身份證、工作證等)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為盜竊者提供條件和作案工具,或知情不報,或參與窩贓、銷贓、分贓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其他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按以下款項給予處分:

(一)偽造、涂改、冒領、轉借各種證件或證明文書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偽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偽造各類有價證券者,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狀況,騙領獎助學金、困難補助或助學貸款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故意損壞公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損壞公物的價值、影響及產生的后果,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學校規(guī)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等行為者,按以下款項給予處分:

(一)擾亂教室、餐廳、宿舍、圖書館、會場、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標志等公物上亂刻、亂涂、亂貼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用電話、短信等方式騷擾他人,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私自參與不法經營活動或幫助做虛假廣告宣傳欺騙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辱罵、散布謠言、誹謗他人,故意用污水、雜物,污穢他人身體或公共場所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阻撓、妨礙學校正常工作,或侮辱、威脅、恐嚇師生員工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在公共場所涂寫、勾畫淫穢語言或淫穢圖畫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制作、復制、傳播、出售(租)或組織收聽(看)音像制品、淫穢書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制作、張貼、投遞、散發(fā)非法刊物、大小字報、傳單等各種非法宣傳品,利用錄音、錄像等音像制品等進行造謠、傳謠、人身攻擊,煽動罷餐、罷課、絕食等,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組織非法集會,成立、加入非法組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攜帶、藏匿管制刀具、槍支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在向上級或相關部門、個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時,有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違反國家及學校管理規(guī)定,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三)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剽竊、抄襲、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學位論文或存在偽造等學術不端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造成惡劣影響者,或者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違反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五)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行為有失文明,有悖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者,按以下款項給予處分:

(一)酗酒滋事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場所吸煙,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組織、參與賭搏或提供賭具、賭物、賭場及賭資以及在校園內以金錢參與棋牌等活動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吸食、注射毒品者,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在男女交往中,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調戲、侮辱婦女或進行偷窺、猥褻、性騷擾等流氓行為者,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賣淫、嫖娼或介紹、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其他類似的行為,參照以上條款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違反考場紀律論處,要當場給予警告并予以糾正:

(一)將有關書籍、筆記本、草稿紙張(空白)等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不聽勸阻者(開考前);

(二)未按監(jiān)考人員指定位置就座,或未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在考場內隨意走動者;

(三)開考后仍未關閉移動電話,出現呼叫影響考場秩序者(未查看呼叫信息),或未經允許使用計算器者;

(四)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者;

(五)開卷考試中借用他人的書籍、筆記、資料、計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六)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或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者;

(七)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它違反考場紀律者。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應認定為考試違紀。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因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之任一種行為經勸告無效而重犯者;

(二)為他人提供偷看機會或偷看他人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或草稿紙初犯者(不論試卷更改與否);

(三)把答卷或有字跡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等,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四)他人強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者;

(五)考試中交頭接耳說話者,或用某種示意、動作、表情互相傳遞有關考試信息者;

(六)傳接紙條或試卷,在傳遞過程中即被發(fā)現的行為雙方;

(七)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其它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者。

第二十五條 考試過程中發(fā)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認定為考試作弊。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桌內、座位旁或答卷下面墊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筆記、講義、復習提綱等物品者(不論看與否);

(二)利用各種載體(包括書籍、筆記、講義、工具書、復習提綱、紙條、桌面、身體、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器等)攜帶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不論看與否);

(三)利用上廁所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內容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者;

(四)在允許使用的工具書上寫有與考試相關的內容或夾帶相關材料者(不論是否抄用);

(五)強拿他人試卷、草稿紙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紙者(不論是否抄用);

(六)考試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書、文具、計算器等方式傳接答卷或紙條的雙方;

(七)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八)違反考場紀律擅自使用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者;

(九)接聽無線通訊工具或利用無線通訊工具接收信息或發(fā)消息給他人者;

(十)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十一)其它作弊行為。

第二十六條 請人代考、代人考試、第二次作弊者,視情節(jié)輕重均應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教師在評閱試卷或其他情況下發(fā)現的作弊現象,經調查核實,據情節(jié)按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處理。

第二十八條 平時作業(yè)、論文等有剽竊抄襲行為的,經調查核實,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受到警告及其以上處分的,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

第二十九條 畢業(yè)論文(設計)有剽竊抄襲或偽造數據行為的,經調查核實,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畢業(yè)論文(設計)成績以零分記。

第三十條  經查實以糾纏、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的,視為考試后作弊,以作弊論處;以糾纏、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隱瞞違紀作弊事實或找關系說情,干擾查證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視為再作弊。

第三十一條 凡在考試中曠考、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如確有悔改表現,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查,報教務處批準,可以在六個月后給予其重修機會。

第三十二條 違紀作弊處理程序

(一)考試中的違紀作弊應以監(jiān)考人員的當場認定為準。監(jiān)考人員應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或作弊主要情節(jié)在《考場記錄表》中如實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連同試卷和證物一并在該課程考試(考查)后及時交考務組。

(二)巡考人員發(fā)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jiān)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jiān)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表》上簽名。

(三)教師在評卷或其他情況下發(fā)現的作弊問題,要及時將書面報告(連同證物)交教務處。

(四)違紀作弊事實記錄和相關材料,經考務組核實后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及時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教務處。教務處審核后,對違紀作弊的學生提出處理意見,經分管校長審核。按照學校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向全校通報,并由學生所在學院將處理意見告之學生本人,同時做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違反學校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者,按以下款項給予處分:

(一)違反學校學生宿舍作息制度,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宿舍內推銷商品及從事經營活動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私自將床位轉讓、租住他人者,給予警告處分;

(四)擅自在校外租住、外宿者,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返校,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夜出、晚歸,每月達2次者,給予通報批評,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私自留宿他人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者,按以下款項給予處分:

(一)違章用電用火,造成安全隱患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違章用電用火或其他違章行為造成火警、火災事故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擅自移動、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因移動、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互聯(lián)網發(fā)生的下列違紀行為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利用網絡發(fā)布不實言行,擾亂校園秩序;

(二)網上宣揚封建迷信、淫穢、暴力等,或教唆犯罪;

(三)利用網絡組織、參與賭搏或變相賭搏;

(四)傳播計算機病毒,破壞網絡資源和他人數據,或其他惡作劇行為;

(五)盜用他人互聯(lián)網賬號,或私自轉借、轉讓用戶賬號,給他人造成損害;

(六)違反學校有關規(guī)定,私自聯(lián)網,擅自接納網絡用戶;

(七)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取消當年各級各類獎助學金、各類評優(yōu)等資格。

第四章 紀律處分的程序

第三十七條 取證與查實:

(一)學生違紀,由學校職能部門(學生處、教務處)、保衛(wèi)處和違紀學生所在學院等相關單位共同調查違紀事實;情節(jié)嚴重違法者,由保衛(wèi)處牽頭,學院、部門參與,共同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清違紀事實和責任。調查后形成書面材料。

(二)調查材料以書面形式送交學校職能部門和違紀學生所在學院。違紀學生所在學院在接到違紀行為調查材料一周內召開會議,提出對違紀學生處理的初步意見,以書面形式報職能部門。職能部門綜合各方面的意見,提出擬處分意見,并形成學生違紀行為調查報告。

(三)學生違紀行為調查報告包括如下的材料:

1、對違紀事實的調查筆錄。

2、當事人書面陳述。

3、書證、物證和其他證據。

4、必要的鑒定證明。

5、現場勘驗報告。

6、學院擬處分意見報告。

7、職能部門擬處分意見的請示。

8、其他與違紀處理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處分與告知:

(一)學校依據學生違紀行為調查報告對學生作出處分。在作出處分前,由學生所在學院或職能部門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要事前告知學生家長;

(二)對學生作出記過及以下處分的,職能部門報請分管校領導審批。對學生做出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要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通報與送達:

(一)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并在學校內予以一定形式的通報(行文或張榜);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內容。

(二)處分決定書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送達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送達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簽署收到日期;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lián)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公告方式送達。

(三)處分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學校將郵寄至學生家長或其成年家屬,仍無法送達的,學校以公告的形式進行公告。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的,應在材料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四十條  如本人對處分結果有異議,可在10日內,按學生申訴管理規(guī)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訴。處分決定一經做出,即產生效力,申訴復查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記入本人檔案,相關材料歸入學校檔案。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已經辦理離校手續(xù)、尚未離校發(fā)生違紀者,學校將暫緩寄送其檔案等相關材料,待事實調查清楚且處理完畢后,將處理結果記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  違紀教育與處分解除

第四十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違紀學生主要由學院安排專人負責違紀處分后的教育與管理。教育可以通過個別談話、組織公益勞動、參加集體活動、指導學習等方式進行,幫助違紀學生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引導學生健康發(fā)展。

第四十四條 根據學生違紀處分后的實際表現情況,學校可對其進行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或減輕處分直至解除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違紀處分后改正表現突出者,可予以其解除處分。

第四十六條 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予以解除處分:

(一)處分至少滿六個月;

(二)對違紀行為有深刻認識且改正明顯;

(三)積極參加公益活動、社會實踐及集體活動表現突出;

(四)學習努力,受處分期間學習成績無不及格現象者;

(五)民主評議有2/3以上同意。

第四十七條 凡受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予以解除處分:

(一)處分至少滿一年;

(二)對違紀行為有深刻認識且改正顯著;

(三)積極參加公益活動、社會實踐及集體活動表現突出;

(四)學習勤奮努力,所修課程平均績點達3.0以上,且受處分期間學習成績無不及格現象;

(五)民主評議有2/3以上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認定可予以解除處分:

(一)受處分后有突出表現受到省級以上榮譽表彰者;

(二)受處分后有見義勇為、救殘扶弱等特殊貢獻和立功表現者;

(三)畢業(yè)時志愿參加“三支一扶”或志愿到邊遠貧困地區(qū)工作者;

(四)其它突出表現的,經認定可予以解除者。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解除處分:

(一)受到兩次以上(含處分已經被解除后再次受到處分)處分者;

(二)因觸犯法律構成犯罪未予起訴,但給予校紀處分者;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受處分者;

(四)其它經認定為不宜解除者。

第五十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

(一)學生申請。條件符合者,可在處分滿期后適期提出申請,填寫《合肥經濟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申請表》,附原處分文件的復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現的相關材料和所獲榮譽的證書復印件等,本人確認簽字后報輔導員。

(二)民主評議、學院審查。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班級學生(或10名以上學生代表)進行民主評議,提出初步建議,連同相關材料上報學院,學院經研究提出處分期解除的具體意見,提交職能部門復審。

(三)學校審批。職能部門復審后,解除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報請分管校領導批準解除;解除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一條  違紀學生經教育和個人努力,改過表現突出,解除處分者,可獲取學校相關規(guī)定權益。

第五十二條  學生的違紀處分原則上不能撤銷,學生紀律處分解除后,學校將解除處分材料記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

第五十三條  在本辦法中未提及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本辦法的相似款項或根據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決定給予違紀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和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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