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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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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經(jīng)濟學院校學生會章程

發(fā)布時間:2022.03.22閱讀次數(shù):6693次

合肥經(jīng)濟學院校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校學生會組織的自身建設,進一步推動學生會工作向規(guī)范化、科學化方向發(fā)展,從而更好地發(fā)揮學生會組織的職能作工作,根據(jù)《中華全國學生聯(lián)合會章程》、《學聯(lián)學生會組織收革方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制定辦法》、《關于推動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深化改革若干意見》等有關文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生會組織的性質

  學生會組織是黨領導下的主要學生組織,是學校聯(lián)系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學生會組織的宗旨

  學生會組織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加強對同學的政治引領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務同學為宗旨。

第四條  學生會的基本任務

  在學校黨委領導、團委和安徽省學聯(lián)指導下,依照法律、學校規(guī)章制度和本組織章程,及時向同學傳達黨的聲音和主張,引導廣大同學自覺把個人理想融入到黨和人民的共同奮斗之中;面向全體同學,堅持從同學中來、到同學中去,聽取、收集同學在思想成長、學業(yè)發(fā)展、身心健康、社會融入、權益維護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現(xiàn)實困難,及時反饋學校,幫助有效解決。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組成

  凡在本校的中國學生均為本校學生會組織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會員有權參加學生會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有權對學生會組織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建議、質詢和批評;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學生會組織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須遵守學生會組織章程,執(zhí)行相關決議,完成各項任務。

第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同學依法依規(guī)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其職權包括: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jiān)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lián)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第九條  學生代表的產生原則

  校級學生代表大會須每年召開1次,院(系)學生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校級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不少于會員人數(shù)的1%,名額分配應覆蓋各個院(系)、年級及主要學生社團,其中校、院(系)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中的學生代表一般不超過40%,代表經(jīng)班級團支部推薦院(系)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院(系)學生代表大會代表要體現(xiàn)廣泛性。

第十條  常設機構的職權和運行機制

  學生代表大會應成立常任代表會議或學生會委員會(研究生會委員會)等常設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jiān)督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其職權包括:

(一)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zhí)行代表大會決議;

(二)監(jiān)督學生會組織章程實施;

(三)聽取、審議學生會執(zhí)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四)召集學生代表大會;

(五)決定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個別調整事項;

(六)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lián)代表大會的代表;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常設機構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不得代替學生會組織執(zhí)行機構行使權益維護等日常執(zhí)行功能。

第十一條  執(zhí)行機構的職權和運行機制

  學生會組織主席團須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應向大會公告,并經(jīng)學校黨委批準,報上級學聯(lián)備案。主席團候選人應由院(系)團組織推薦,經(jīng)院(系)黨組織同意,由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門和學校團委聯(lián)合審查后,報學校黨委確定。主席團探索實行輪值制度,集體負責學生會重大事項,成員不超過5人,并聘任團委專職干部作為秘書長協(xié)助工作。其職權包括:

(一)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zhí)行代表大會決議,對學生會組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二)落實常設機構提出的工作意見;

(三)決定聘任學生會組織秘書長;

(四)批準任免學生會組織各工作部門負責人等;

(五)學生會組織可聚焦主責主業(yè)設立工作部門,一般不超過6個,在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其負責。

第十二條  基層組織

  院(系)學生會組織屬于校級學生會組織的基層組織,接受所在院(系)黨組織領導和所在院(系)團組織、校級學生會組織指導。校級學生會組織每年至少聽取1次院(系)學生會組織工作及意見建議。完善校級學生會組織對院(系)學生會組織工作的考核機制,考核結果進行公開。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的遵選

  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應為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應是信念堅定、品行端正、樂于奉獻、學業(yè)優(yōu)良、作風務實的學生。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要面向廣大同學進行遵選,由院(系)團組織推薦,經(jīng)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門和學校團委審核后確定,過程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并對結果進行公示,確保廣大同學的知情權、參與權,接受廣大同學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退出的條件及程序

  對于達不到學業(yè)要求標準的,考核不合格的、違紀違法的以及其他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按照規(guī)定和程序予以勸退、免職或罷免。

 

第五章   從嚴治會

 

第十五條  學生會組織的日常管理和指導

  學生會組織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接受管理。學生會組織堅持黨委的全面領導;學校黨委定期聽取學生會工作匯報,研究決定重要事項;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和學校團委共同研究學生會的規(guī)章制度、工作規(guī)劃和工作人員遴選等重要事項。學生會組織決定重要事項或開展重大活動,須事先向學校團委報告。

第十六條  學生會組織的工作人員作風建設

  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應胸懷崇高理想,恪守學生本分,牢記服務宗旨,守紀律、講原則、作表率。

第十七條  學生會組織的述職評議制度

  校級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和工作部門負責人每學期向評議會述職,評議會以學生代表為主,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門、學校團委等共同參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合肥經(jīng)濟學院學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章程于2021年6月制定,自2021年9月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