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經濟學院社團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教育的重要論述,切實加強我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充分發(fā)揮學生社團育人功能,支持我校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fā)展,依據(jù)《中共教育部黨組共青團中央關于印發(fā)〈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教黨〔2020〕13號)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學生社團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載體,是我校學生根據(jù)成長成才需要,結合自身興趣特長,在我校黨委的領導和團委的指導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團體。我校學生社團一般分為思想政治類、學術科技類、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類、文化體育類、志愿公益類、自律互助類及其他類等。
第三條 我校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凝聚廣大青年學生,堅持思想性、 知識性、藝術性、多樣性相統(tǒng)一的原則,積極開展方向正確、健康向上、格調高雅、形式多樣的社團活動,豐富課余生活,繁榮校園文化,促進青年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
第二章注冊登記
第四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讀學生聯(lián)合發(fā)起,所有發(fā)起人均須具有正式學籍,未受過校紀校規(guī)處分,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
(二) 有規(guī)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名稱應與其業(yè)務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
(三) 有明確的業(yè)務指導單位,原則上業(yè)務指導單位應是與社團業(yè)務相關的校內機關職能部門、院(系)黨組織或校內學術科研機構;
(四) 有至少1名指導教師;
(五) 有規(guī)范的社團章程,包括社團類別、宗旨、成員資格、 權利和義務、組織管理制度、財務制度、負責人產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團終止及其他應由章程規(guī)定的相關事項。
第五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材料包括籌備申請書、發(fā)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包括思想表現(xiàn)、學習成績等)、指導教師確認書、業(yè)務指導單位確認書以及社團章程草案等。
第六條 我校學生社團成立,應當向所屬我校團委提出申請;校團委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 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并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宣布成立之前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組織籌備成立以外的活動。
第七條 學生社團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內容包括社團成員構成、社團負責人工作及學習情況、年度活動清單、指導教師工作情況、業(yè)務指導單位意見、財務狀況、有無違紀違規(guī)情況等。對年審合格的學生社團進行注冊登記,只有進行注冊登記的學生社團方可繼續(xù)開展活動。對運行情況良好的社團,可在評獎評優(yōu)、活動經費等方面給予適當?shù)谋碚眉睢?/span>對年審不合格的學生社團提出整頓意見,整頓期限一般3至6個月,整頓期間社團不得開展除整頓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成立或不予繼續(xù)注冊登記:
(一) 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二) 參加學生社團的人數(shù)長期不足20人的;
(三) 年審不合格且整頓無效的; ,
(四) 全體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五) 在同一學校同一校區(qū)已有性質相同或相似學生社團的;
(六) 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 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區(qū)排他性的;
(八) 跨地跨校聯(lián)合成立的;
(九) 未經學校審核批準的校外機構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性質的學生組織;
(十)舉辦違反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或社團章程宗旨活動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準成立或不宜繼續(xù)注冊登記的。
第九條 企業(yè)、社會機構或個人原則上不得在學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xié)會等社團。對于與企業(yè)、社會機構或個人聯(lián)系緊密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類社團,確有冠名需要的,須報學校黨委批準。原則上學生社團不應涉及外事事務,確有需要的,須報學校黨委批準。
第十條 未經批準成立或已經注銷的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活動。已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中的成員,未經學生社團集體研究授權,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留學生成立學生社團由學校外事部門統(tǒng)籌負責。
第十一條 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由校團委牽頭 組織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學生社團業(yè)務相關領域專家成立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負責對學生社團注冊登記及年審進行評議審核。評議委員會負責人由校團委分管學生工作的同志擔任。評議審核結果須提交校團委核準后方可執(zhí)行。原則上在把控質量的前提下,促進學生社團精品建設、健康發(fā)展。
第十二條 學校團委要定期組織開展學生社團排查工作。對于未按規(guī)定注冊或政治導向錯誤、開展非法活動的學生社團要依法依規(guī)予以取締。對于校外人員未經學校許可,濫用、冒用學校名稱(包括學校已申請注冊具有法律效力的簡稱、別稱)建立學生社團(含其運營的新媒體平臺)在校內外開展非法活動的,除對其校內非法活動及活動據(jù)點予以取締外,還應運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該非法社團及相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維護學校和學生權益。
第三章社團指導教師(修訂)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學生社團發(fā)展建設,把握社團發(fā)展正確方向,加強社團成員思想政治教育,規(guī)范學生社團日常管理,參加學生社團相關活動,開展學生社團骨干培訓,定期對所指導社團工作進行總結,及時發(fā)現(xiàn)掌握、指導整頓社團建設、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向學校黨委、團委學生工作相關部門報告等。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應為本校在職在崗教職工,具備較強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管理能力和與社團發(fā)展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工作經驗豐富,熱心公益事務,具有奉獻精神,關愛學生成長。
第十五條 配強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形成齊抓共管的協(xié)調聯(lián)動機制。校團委要牽頭建立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選聘機制,會同學院、組織、宣傳、保衛(wèi)、人事、教務等部門,注重發(fā)揮院(系)依托作用,按照個人申請、組織推薦、雙向選擇的原則建立指導教師庫,并在教師庫內選聘指導教師。思想政治類社團和志愿公益類社團指導教師須為中共黨員。鼓勵選聘高水平的思政課教師擔任思想政治類社團的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實行聘任制,每個聘期為1年。原則上每名指導教師最多指導2個學生社團。
第十六條 黨委學生工作部門要牽頭加強對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評價考核與激勵。將指導教師納入我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培訓計劃,加大培訓力度。指導教師工作量參照專任教師擔任兼職輔導員標準進行核算認定、享受相應待遇,并將指導學生社團情況納入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師風表現(xiàn)中。對考核優(yōu)秀的指導教師在績效工作、職稱評聘、評獎評優(yōu)中給予政策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指導教師要依規(guī)解除聘任。
第十七條 指導老師考核辦法:
(一)個人總結。填寫社團指導老師考核表。
(二)學生社團評價。社團管理會組織各學生社團對指導教師進行綜合評價其中社團成員測評需5人以上完成。
(三)業(yè)務指導單位評價。社團業(yè)務指導單位對各指導老師進行綜合評價。
(四)團委評價。校團委根據(jù)指導教師總結材料,結合各社團工作開展情況、日常督查情況等對指導教師進行綜合評價。指導教師考核結果由校團委測算最終成績,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第十八條 社團指導老師更換申請:
社團前指導老師由于工作和個人及考核不合格等原因,無法繼續(xù)擔任社團指導老師一職。經社團申請及指導老師確認后,聘請新符合條件的老師擔任指導老師。
第四章組織建設
第十九條 充分保障學生社團成員權利。所有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是具有正式學籍的本校在讀學生。每名學生最多加入2個學生社團。社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
(二) 對社團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三) 按照章程申請加入或退出該社團;
(四) 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并承擔相應義務;
(五) 向上級管理部門反映社團及其成員出現(xiàn)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等問題。
社團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學校及社團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所屬社團管理, 定期進行注冊;?
(二) 積極參加社團活動,并承擔相關工作任務。維護社團聲譽,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未經批準的活動。
第二十條 完善學生社團全體成員大會制度。擬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要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社團章程,選舉產生社團執(zhí)行機構和負責人候選人。已注冊的學生社團要定期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依照社團章程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候選人;
(二) 審議批準社團工作報告;
(三) 對社團變更、解散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 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jiān)督社團財務及活動開展情況等。
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至少每學期召開一次,應到會員二分之一及其以上出席會議時,方可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二分之一及其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過。大會形成的決議必須報學生社團管理會批準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加強學生社團政治引領。具備條件的學生社團原則上應建立臨時黨支部或團支部,承擔政治理論學習、研究社團重要事項等職責。臨時黨支部(團支部)一般不發(fā)展黨員(團員), 不收繳黨費(團費),不選舉黨代表(團代表)等。學生社團注銷后,臨時黨支部或團支部自然撤銷。
第二十二條 健全學生社團骨干遴選機制。學生社團負責人候選人須政治立場鮮明、學習成績優(yōu)秀、蛆織能力突出。學習成績綜合排名須在班級前50%以內。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校團委在黨委學生工作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提名推薦、公開選舉、考察公示、審核批準等環(huán)節(jié)遴選產生。思想政治類社團和志愿公益類社團的主要負責人應為中共黨員。各部門負責人由學生社團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遴選產生,名單報校團委備案。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xù)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 在校期間受到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處分的;
(二) 曾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被撤銷社團職務的或對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
(三) 組織帶領社團開展活動不當,引起負面影響的;
(四)其他不適合擔任或繼續(xù)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的。
不得擔任或繼續(xù)擔任的,應當由學生社團負責部門提出,經黨委學生工作部門審核,報請校黨委分管領導同意后以適當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條 強化學生社團骨干評價激勵。制定全面客觀、科學有效的學生社團骨干評價考核辦法,建立以服務和貢獻為導向的榮譽激勵機制,引導學生社團骨干全心全意為社團發(fā)展服務,為社團成員成長助力,在社團工作的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干、作貢獻。
第五章活動管理
第二十四條 鼓勵學生社團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校紀校規(guī)、社團 章程廣泛開展社團活動。社團活動必須自覺接受學生社團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服從學校工作的全局安排;學生社團活動必須圍繞學生綜合發(fā)展、全面成才的目標和學校的中心工作開展;鼓勵學生社團開展積極向上、豐富多彩的校園科技、學術、文化、藝術、 體育等方面的活動;倡導學生社團積極創(chuàng)新載體形式,充分利用新媒體技術,不斷增強社團活動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團活動須經學生社團集體決策、指導教師同意并報業(yè)務指導單位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及其成員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不得開展純商業(yè)性活動,不得參與違法違紀活動,不得散布 違背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未經批準,學生社團不得自行與校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簽訂任何形式的合約和協(xié)議,不得接受經費資助。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邀請校內人員開展活動的,由校團委批準;邀請校外人士或者與校外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開展合作的,由校團委初審后,報學校黨委分管領導審批;凡跨校組織開展哲學社會科學類活動,或與境外機構、企業(yè)聯(lián)合開展活動,或邀請境外人員、外國駐華機構人員參加的活動,經校團委初審、校黨委審查后,提前30個工作日報省委教育工委審批,團省委備案。涉外活動并報省外事辦備案。
對已經獲得審批的人文社科類活動,學生社團管理會要認真組織,指派專人履行現(xiàn)場管理責任,并對活動的秩序、安全負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應鼓勵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fā)展,在經費、場地、設備、條件、制度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原則上不接受校外資助。確有資助需要的,要加強對資助事宜的合法合規(guī)性審核,并將各項資助經費納入學校財務統(tǒng)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建立網站、新媒體平臺及印發(fā)刊物等須報請黨委學生工作部門負責履行審核備案手續(xù)。建立內容把關機制,確保發(fā)布內容積極健康,不得刊載、發(fā)布違反法律法規(guī)、學校管理規(guī)定以及可能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學生社團開展線上線下宣傳、發(fā)布活動信息須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學生社團管理會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刊物和網站作出停止、整頓的決定。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管理會應當定期對全校社團進行綜合評估,對優(yōu)秀社團、優(yōu)秀社團活動、優(yōu)秀社團干部給予一定的獎勵和扶持。
第三十一條 黨委學生工作部門應會同團委等相關部門加強學生社團及其成員開展活動的規(guī)范管理和分類指導。發(fā)現(xiàn)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校紀校規(guī)的活動,要堅決及時制止。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校紀校規(guī)的學生社團,要視情節(jié)嚴重,按程序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變更、整頓、解散和注銷(修訂)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向社團管理會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日內報學生社團管理會核準;學生社團的變更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生社團管理會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 活動范圍及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 不接受本辦法規(guī)定、我校學生社團管理會的規(guī)定和指導的;
(三) 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的;
(四) 社團執(zhí)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五) 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
(六) 年審評定不合格的;
(七)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八)整頓流程:
1. 提交整頓方案(3個工作日內)
2. 開展整頓工作(9月-11月)
社團根據(jù)提交的整頓計劃開展整頓工作,至少召開一次以整頓為主題的社員大會、開展一次團日活動。整頓的社團需認真分析年審不通過的原因,圍繞整頓意見重新謀劃社團未來發(fā)展方向,積極組織參與社團招新大會等校園文化活動、開展特色鮮明的社團活動、積極參與“社團文化節(jié)”等校園文化建設項目,提升社團活力、凝聚力和影響力。
3. 提交整頓總結、整頓答辯(11月)
整頓總結的內容須包括:社團的過往和現(xiàn)狀(基本情況,活動情況,需求情況,面臨的困難等)、整頓原因分析、整頓方案及落實情況、社團未來發(fā)展方向(組織建設、品牌活動等)等。
4. 結果公示
答辯結果社團管理會評議審核通過后,予以公示。答辯通過即結束整頓期,允許進行本學年注冊,答辯不通過給予注銷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生社團管理會有權將其解散:
(—)社團活動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校紀校規(guī)的;
(二) 有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
(三) 背棄社團宗旨,情節(jié)惡劣的;
(四) 社團出現(xiàn)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應當整頓的情形,經學生社團管理會質詢后仍無故拖沓的;
(五) 社團連續(xù)兩學期未開展活動的;
(
(六) 社團成員人數(shù)達不到20人的;
(七)注銷流程:
1.對于違規(guī)嚴重、審核不合格及整頓失敗的社團,社管會組織部做出注銷決定并告知有關人員(依次為社團負責人、指導老師、指導單位);
2.社管會對須注銷的社團在作出注銷決定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注銷登記;
3.社管會完成注銷登記后上報校團委審批,校團委審批后由社管會發(fā)布注銷公告;
4.社團注銷后,社管會將該社團的檔案調出,并于此后禁止以該注銷社團名義進行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學生社團管理會申請注銷登記:
(一) 完成學生社團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社團分立、合并的;
(四) 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學生社團在提出注銷申請登記后,學生社團管理會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生社團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學生社團管理部門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辦理注銷登記。學生社團的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我校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領導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要壓實主體責任,把學生社團工作作為學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立德樹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把學生社團工作納入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工作整體格局進行謀劃部署,定期聽取學生社團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明確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同志分管學生社團工作,分管人事、教學的負責同志要參與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選聘考核、社團骨干學習指導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要構建黨委統(tǒng)一領導,黨委學生工作部門牽頭負責,團委、組織、宣傳、保衛(wèi)、人事、教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學生社團工作機制。黨委學生工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學生社團建設發(fā)展、統(tǒng)籌管理的相關職責,對全校學生社團建設發(fā)展進行研究規(guī)劃,制度性研究學生社團注冊登記及年審、骨干遴選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推進黨的領導具體化。
第三十八條 加強黨建帶團建,把黨建、團建與學生會建設、 社團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學校團委要加強對全校學生社團的具體指導,成立學生社團管理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做好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社團建設管理具體事務等。
學生社團管理會主要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備案及審查;
(二)監(jiān)督、指導學生社團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校紀校規(guī),依據(jù)
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 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四) 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和考核評價;
(五) 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和校內有關條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業(yè)務指導單位承擔學生社團健康發(fā)展的主體責任,擔負對所負責學生社團日?;顒拥谋O(jiān)督指導和社團成員教育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教師工作情況評價認定等。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合肥經濟學院校團委制定,由社團管理會負責解釋,適用于合肥經濟學院所有學生社團。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